2014年1月2日星期四

證監會的痛腳

高等法院法官薛偉成
現任高等法院法官薛偉成在退任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前,在律政司的2012年香港刑事檢控》  中放了一枚核彈:他抨擊證監會缺乏內部調控和監管,不應擁有起訴權。檢控專員因為身份特殊,操生殺大權,歷任專員說話皆非常小心。薛偉成行內擁有不錯的名聲,並公認為人權方面的專家。一名退任在即的檢控專員作出如此強烈的控訴,你可以想象問題的嚴重性。

念法律最痛苦,但最有效地『大』人的,就是用拉丁專有名詞。這些名詞十年都用不上,但寫文章就自然記起。Nemo iudex in causa sua 意思為  no man shall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 ,判官與決策者不能為同一人[1]。薛偉成認為,獨立的檢控機關可對執法機關的權力『作出重要和必需的制衡』,因此對維護公正的法治精神至關重要。如發牌、監管、調查、檢控及紀律處分的權力集中在同一機構,而你又不幸地被釘住,那就基本上是官字n 個口,有理說不清了。香港有沒有這樣中央集權的機構?有。薛指證監會『具有廣泛強制權力的規管及調查機構,但同時具有檢控職能』,因而令人憂慮。而且,他在南華早報中指出,擁有多權合一,或會引致『判官與決策者為同一人』因此要盡量避免。

當然,證監會不是省油的燈,立即發聲明回應薛偉成,指其檢控權為《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之權力。聲明後加多一句,指自2007年起,證監會轉介刑事檢控科的個案並未有循公訴程序進行檢控。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所指為何。事實上,證監會表現的確出眾,過去數年大打小貓及老虎,保護公眾利益不遺餘力。但證監會的處事手法並不無爭議。如近期David Webb評論匯豐Stockmax擲地有聲,為一例。在法治社會,我們不能單單依靠證監會的執法人員過人的能耐、操守和誠信去申張正義,因人皆有錯。相對人,我較相信一個健全的制度。合法並不代表合理。發牌、調查及紀律處分的權利集中在同一機構的確會令人憂慮。

會計師改革開宗名義參考證監會的監管模式。當中倡議的獨立監管機構 (Independent Oversight Body, IOB) ,集發牌、監管、調查、審判(諮詢文件的執法條目下,ac 項建議)及紀律處分權利於一身。證監會的監管模式有很多可取之處,成績有目共睹。但為何偏偏要抄證監會為人詬病的不足處!?另外,諮詢文件執法條目下,餘下的b項建議設獨立紀律委員會處理調查項目,但具體欠奉。不知這是完全獨立於IOB的委員會,還是像現有的安排,是名義上獨立的紀律委員會,但依附在IOB下?如是後者,那又跟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有什麼分別?那是十年前仙股事件的專家顧問報告,建議取締的安排!難道香港在監管上又要走回頭路?

港交所的上市委員會及上市科負責審批公司的上市申請。港交所本身為上市公司、牟利機構,當然希望多些公司上市,為股東多賺點錢。嗯,你記得阿里巴巴想透過那不知所謂的『合夥人』制度來港上市嗎?『合夥人』制度獲一致劣評,但你還記得誰在『一天晚上輾轉反側』,在夜夢中醒來寫網誌,企圖為創新、科技公司開脫?他甚至提示要為多層股份架構(注:不是那不知所謂的『合夥人』制度)進行公眾諮詢?



最後多嘴問一句,為什麼會計師公會的審計改革諮詢網站上只有反對審計改革建議的文章?

* * * * *

[1] 經典案例見R v Bow Street Metropolitan Stipendiary Magistrate Ex parte Pinochet Ugarte (No. 2)  (1999).

[2] 香港刑事檢控 2012; 律政司;201381日。


http://www.facebook.com/centralmonkey/

沒有留言: